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52號原告 許文昌 被告 伍書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即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而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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