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輔宣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輔宣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輔宣字第15號聲請人 林秀米 相對人 林丁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輔助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輔助宣告之聲請,專屬應受輔助宣告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此參民事訴訟法六百二十四條之一第三項、第五百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相對人住所地係雲林縣崙背鄉五魁村五常二一之三號,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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