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八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及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二號、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一號、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十號、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二四五號刑事判決各一份、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呂煜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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