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三四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劉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