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915號聲請人 賴主清 (即永進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永進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永進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剩餘財產尚未處理分配完畢,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相關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1年5月24日止完結清算。聲請人若未能於延展期間完成清算,於下次聲請延展時,應檢附聲請延展理由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