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5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6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5693號債權人 陳宏益
彰化縣大村鄉擺塘村擺塘巷20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欣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票號VP0000000、VP0000000、VP0000000、VP0000000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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