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893號聲請人 黃美華 (即揚曜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揚曜實業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0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一年五月十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揚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揚曜實業有限公司所有之不動產目前尚在處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本件經調閱本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44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查核,應認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1年5月18日止完結清算,以利清算完結。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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