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556號聲請人 劉寶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新賀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新賀於民國95年11月29日以其所有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724,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聲請拍賣時應以扺押物之現所有人為相對人,查本件相對人林新賀於本件聲請前之100年6月18日即已死亡,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故相對人已不具行為能力及當事人能力,且屬於無法補正之事項,是聲請人對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