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407號聲請人 蘇金桃 上列聲請人因與 卓一郎 等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本院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162號),提起再審之訴,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再審之訴經駁回確定時,即不得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於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之訴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訴,業經本院另以106年度台再字第62號判決予以駁回確定,其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鄭雅萍法官黃國忠法官林金吾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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