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320號上訴人 江清榮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6年
6月30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396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42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江清榮上訴意旨僅以:伊不知道交付予業務員黃榮捷之資料內容為何,亦未以「LINE」傳送相關資料,伊已經承認擔任詐欺人頭,但並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云云。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