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9514號
原 告 喬安娜服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京媛 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
柒萬貳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