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95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95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宏順
       楊文弼
       郭又菘
被   告  朱怡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6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壹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徦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李忠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