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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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尤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明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貳佰萬元,折合新台幣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元,折合新台幣陸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貴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蔡金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