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四號
原告丙○○原告甲○○○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戊○原告己○○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鄧晴馨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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