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0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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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八九號
原告台北縣鶯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文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萬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邱新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B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