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五○四二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訴訟代理人 林久大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借貸契約第二十三條),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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