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57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七九三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處所台北市○○路○號十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四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四六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富邦商業銀行仁愛分│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貳拾伍萬元│0000000││││限公司城中分公│行│││││├─┼─────────┼─────────┼───────────┼────────┼────────┼──┤│2│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富邦商業銀行仁愛分│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貳拾伍萬元│0000000││││限公司城中分公│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