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四七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桂蘭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七七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一四四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馮桂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影本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馮桂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 楊進田 所指述,及證人蔡桂枝、 張慧文 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遺失票據申報書、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料查報表、支票、退票理由單等影本各一紙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楊代華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博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