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6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瑞卿右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七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沈瑞卿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竟於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八月二日、五日、七日及九日,多次應其同修 蘇富美 之請求,在其台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三樓住處,以燃燒艾草條燻患者即蘇富美手、腳及軀幹多處穴道之熱灸方式,擅自執行中醫醫療業務,其間熱灸處引起之水泡又為沈瑞卿刺破,造成蘇富美下腹部、右膝、雙側踝部數處多發性皮膚膿瘍,因認被告涉犯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沈瑞卿業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在南非共和國約翰尼斯堡死亡,此有經駐約翰尼斯堡台北聯絡辦事處認證之南非共和國死亡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蕭清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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