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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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沈俐薇 債務人 陳季聰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56,321元,及自民國94年4月16日起至104年
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㈡29,658元,及自94年4月16日起至94年5月15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自94年5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