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易字第2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1年度上易字第28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子如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2094號,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310、178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並未提出其他不利被告之證據,其上訴意旨雖略以:被告於民國110年1月1日上午6時19分後傳送「第五。我詛咒 王鈺琇 。全家出去被撞死,被火燒死,全家一定要死光光」之訊息予 王耀斗 ,王耀斗再將上開訊息傳送予告訴人前,於當日上午6時12分許已有傳送「…。…。…。…。詛咒他全家死光光」,繼於同日上午6時36分許後又傳送「第八。我痛恨死王老女人讓我兒子的童年完全毀了!毀在那比畜生還不如。低賤的人身上!!你狠心拆散我我兒子見面」,嗣於同日上午6時46分許後傳送「你從來都不去重視原因跟源頭不去大駡髒話那王鈺琇女人。叫她去死!!。卻總會把你們骯髒通姦的事。做錯的事!把罪怪在我身上!真的是莫名其妙!!」,又於同日下午3時49分許起傳送「對了我會每天跟上天祈禱王鈺琇老女人全家得武漢病毒新冠狀病毒全家死光光」、「我相信老天有眼一定會懲罰王鈺琇老女人的讓她得到報應老天爺一定會懲罰她的。現在都是現世報」、「毀了我兒子的童年叫做沒對不起我叫他去死吧現在出去被車撞死」之訊息予王耀斗,王耀斗再將該等訊息傳送予告訴人之情事(見偵字第5569號卷第110頁至第113頁、他字卷第23頁、第33頁),足以補强佐證告訴人指訴當日遭被告恐嚇危害安全及散布文字誹謗之犯行無訛。又被告先後4日多次接續上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內容、次數、方法等之惡劣甚是,意圖散佈於眾,犯罪所生嚴重破壞告訴人之名聲,危害告訴人之身心安全,且被告始終否認犯行,迄今仍未賠償告訴人任何損失,犯罪後之態度不佳,依法自應予從重量刑有期徒刑四月以上。詎原審法院未予釐清查明上開爭點,反於理由中載明:「爰審酌被告僅因自認王耀斗於離婚後經常帶同其等所生之子與告訴人往來而心生不滿,即放任自身情緒,恣意為本案上開犯行,顯示被告之法治觀念及自我克制能力均有所不足,所為損及告訴人名譽、自由等法益非微,實有不該,另斟酌被告犯後仍飾詞否認犯行,復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未見悔意等情,參以被告之素行,其所受教育反映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暨檢察官具體求刑及被告、辯護人對於科刑範圍之意見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有期徒刑2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及「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除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外,尚有於前揭期間傳送『我詛咒王鈺琇。全家出去被撞死,被火燒死,全家一定要死光光』等訊息予王耀斗,王耀斗遂將上開訊息傳送予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安全,而亦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等語。惟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須行為人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故意,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且其通知之內容須行為人以人力而直接或間接得加支配掌握者,始足當之,如屬鬼怪神力、福禍吉凶之詛咒等內容,則不符該罪之構成要件;而被告雖確曾於前揭期間亦傳送公訴意旨所指上開訊息,有前開截圖附卷可查,並如前述要求王耀斗轉知告訴人,然觀之被告除傳送此部分訊息外,並無其他恐嚇將以人為駕車撞擊或縱火焚燒告訴人全家之舉止,參以被告多有提及『對了我會每天跟上天祈禱王鈺琇老女人全家得武漢病毒新冠狀病毒全家死光光』、『我相信老天有眼一定會懲罰王鈺琇老女人的讓她得到報應老天爺一定會懲罰她的。現在都是現世報』、『叫他去死吧現在出去被車撞死』等語,有前開王耀斗傳送予告訴人之訊息截圖附卷可查,足徵被告所傳送此部分訊息無非係詛咒不幸、祈求降災,縱令被告所為已屬偏激而難認可取,且接收該等訊息之人依其觀念或信仰可能心理上感到不快或不安,揆諸前開說明,仍不能證明此即該當公訴意旨所指上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客觀行為,自無從以該罪相繩。而因被告就此倘成立犯罪,與其前揭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及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等語」。顯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判決理由不備之違背法令及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罪刑相當原則云云。
三、惟查被告於110年1月1日上午6時12分許傳送「…。…。…。…。詛咒他全家死光光」,繼於同日上午6時36分許後又傳送「第八。我痛恨死王老女人讓我兒子的童年完全毀了!毀在那比畜生還不如。低賤的人身上!!你狠心拆散我我兒子見面」,嗣於同日上午6時46分許後傳送「你從來都不去重視原因跟源頭不去大駡髒話那王鈺琇女人。叫她去死!!。卻總會把你們骯髒通姦的事。做錯的事!把罪怪在我身上!真的是莫名其妙!!」,又於同日下午3時49分許起傳送「對了我會每天跟上天祈禱王鈺琇老女人全家得武漢病毒新冠狀病毒全家死光光」、「我相信老天有眼一定會懲罰王鈺琇老女人的讓她得到報應老天爺一定會懲罰她的。現在都是現世報」、「毀了我兒子的童年叫做沒對不起我叫他去死吧現在出去被車撞死」等訊息予王耀斗,王耀斗再將該等訊息傳送予告訴人部分,核係被告以精神上詛咒不幸、祈求降災之方式,意圖告訴人遭受不幸災厄,並非被告足以支配掌握之物理力量,自不構成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因此,起訴書亦未將此部分載為恐嚇犯行之一部分。上訴意旨以此部分語音訊息,任指原審法院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應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並無理由。又原判決已就被告犯行部分,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應參考事項,憑以科處被告刑罰,核屬適當有據,且無違於罪刑相當原則,上訴意旨以原審法院量刑過輕,執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提起上訴,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楊欣怡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緯宇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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