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7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黃琦玲 (原名 黃書妤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15,4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93年5月25日間向聲請人借款45萬元整,約定於98年5月25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25%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108年4月18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契據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7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琦玲即黃│自108/4/19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25%│││315449│書妤││││││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琦玲即黃│自108/5/19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315449│書妤│││以內部份,按上│││元││││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加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