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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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13號聲請人 廖彥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催字第36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書記官蔡叔穎┌──────────────────────────────────┐│股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51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0│1│1000││├──┼──────────────┼───────┼──┼──┼──┤│002│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0│1│1000││├──┼──────────────┼───────┼──┼──┼──┤│003│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103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