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承鴻上列被告因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內,被告賴承鴻年籍資料欄中,關於「住雲林縣○○○鎮○里○○路○段○○○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雲林縣○○○鎮○里○○路○段○○○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內,被告賴承鴻年籍資料欄中,關於「住雲林縣○○○鎮○里○○路○段○○○號」之記載,其中「549號」係「459號」之誤載,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應由本院逕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文明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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