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12號聲請人 王百祿 上列聲請人聲請修改相對人財團法人中環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環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捐助章程組織簡章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中環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之董事長,相對人之董事會於民國108年4月10日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組織簡章第4條,茲依民法第62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於108年4月10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組織簡章第4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所示,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法人登記證書、會議記錄節本、會議記錄出席簽到名冊、修正前後捐助章程組織簡章及對照表、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8年5月1日桃勞條字第1080038029號函等為證,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組織簡章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位所示,經核屬財團法人組織及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書記官李韋樺附表:
┌─────────────────────────────────┐│財團法人中環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組織簡章修正對照表││108年度法字第12號│├───┬──────────────┬──────────────┤│條文│修正前條文│修正後條文│├───┼──────────────┼──────────────┤│第4條│本會設委員十一人,除由本公司│本會設委員七人,除由本公司指│││指定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定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員依下列規定辦理:│依下列規定辦理:│││││││委員產生方式由本公司及工會分│委員產生方事由本公司及工會分│││別訂定。但工會推選之委員不得│別訂定。但工會推選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並得置副主任委員一人,均由│││委員互選之。│委員互選之。│││││││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年,其任期自就職之日起計算,│││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就職日至遲不得超過上屆委員任│││期屆滿後十四日。│期屆滿後十四日。│││││││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委員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三分之│││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二。但當然委員任期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