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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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98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國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其次,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即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再受刑人所犯編號2至5之罪,先前分別經法院判決應執行如該編號備註欄所示有期徒刑在案,然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執行刑,前揭所定之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其刑。而本件既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總和(即有期徒刑28年10月),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有期徒刑13年6月),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係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罪質相同,行為時間為民國109年3至6月間,其中編號1至4、10之間隔甚近,編號4更緊密集中於同年4月6日,犯罪類型及手法相似,侵害個別被害人財產法益,並考量受刑人陳述之意見,暨各罪所生損害、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綜合判斷,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至受刑人雖陳述「因後面還有很多另案,等全部判好在一起定刑」之意見,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該法院聲請裁定。又法院受理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本應受檢察官聲請範圍之限制,檢察官未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法院無從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一併予以裁定。另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且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其他犯罪,亦僅屬檢察官得否再就該他罪聲請法院裁定更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6號,98年度台抗字第751、623號、104年度台抗字第640號裁判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於本件裁定確定後,縱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之其他犯罪,如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仍得由檢察官就各該罪之全部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品宗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6月109年3月17日本院112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2號112年10月6日本院112年度審金訴緝字第12號112年11月14日2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5月109年3月23、25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3號112年11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53號113年1月16日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3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4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109年3月23日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30日109年3月23日同上同上同上同上4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109年4月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6號112年12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6號113年2月16日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5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109年6月1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14號112年12月28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14號113年2月7日前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6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5月2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64號113年2月2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64號113年3月27日7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有期徒刑8月109年6月23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30號113年2月27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130號113年4月3日8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5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68號113年1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68號113年2月20日9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6月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39號113年1月11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39號113年2月15日10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有期徒刑1年10月109年4月15日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113年3月1日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8號1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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