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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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壹參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為民眾所拾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因無法查知該包毒品之所有人係何人,而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他字第4010號予以簽結,有該案簽呈1份在卷可稽。惟系爭毒品1包(檢驗前淨重0.141公克、檢驗後淨重
0.131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7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18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佐,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69公克),係民眾 王智慧 於民國112年4月16日21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之萊爾富超商地上拾獲,經初步檢驗呈現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因檢察官無法查明究係何人持有上開毒品,而將不詳之人持有上開毒品之案件簽結,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112年8月8日函文暨檢附之職務報告、毒品初步檢驗照片、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9月22日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又該案查扣之白色晶體1包,經送交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0.141公克,檢驗後淨重0.131公克),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燕巢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7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18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