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4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李雪莉
代理人 陳宣至 律師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計有汽車1輛、存款、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人壽)保單2張、柒成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有債務人 陳報狀 及(更正後)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畫面在卷可證;其中汽車車齡已31年認無變價實益,且已註記「環保車體回收」,無法變價;而因柒成企業有限公司營業狀況登記為「非營業中」,該公司之出資額又無法於公開市場買賣,顯無變價實益,若選任管理人進行變價,徒增管理人報酬而無實益,爰不予變價。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存款及南山人壽保單,而其名下金融機構存款及南山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共計新臺幣18,138元,業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蔣開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