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8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八一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清怡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周育義~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六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冷淑慧 │萬泰銀行中壢分行│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叁萬元│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