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96號上訴人三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6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