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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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8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戊○○被告統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庚○○丁○○乙○○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8,864,801元,應繳裁判費178,0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7,55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