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6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 甲家和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並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88,6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住所並附甲大振之繼承系統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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