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84號原告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益華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51,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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