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83號原告上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新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7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4,5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5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