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甲○○
弄17丁○○乙○○
弄17上原告與被告戊○○、丙○○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