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585號聲請人甲○○相對人謝財利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財利、乙○○、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列謝財利、丙○○為相對人之依據(按拍賣抵押物應以土地之現時所有權人為相對人,經查所附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內容中之土地所有權部其所有權人僅有相對人乙○○其持有份為二分之一,未見謝財利、丙○○有持有部分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