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光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乙○○被告庚○○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壬○○兼訴訟代理人辛○○被告己○○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