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國勳律師選任辯護人 蔡行志 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執行羈押三月,茲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宣示被告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
法官蔡明宏法官張國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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