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丁○○送達代收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存字第二一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七○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新台幣玖拾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准以等值之「中央政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七○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三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號碼83AC2576D,附18~20息票),並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二一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債票即將到期,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