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二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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