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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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
原告達展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瑛珊 被告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啟賢 右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台北市○○路○○○號五樓,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施月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