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黃子駒 被告 吳光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58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旻璋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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