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24號原告 周為春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 張建鳴 律師人被告 林高明美 法定代理人 林雅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起訴狀所附原證二,並非本件臺北市○○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土地謄本,請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原告曾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證據到院,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書記官蔡汶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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