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號原告 丁蘭雅 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張靜瑜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849號過失傷害,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劉俊源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12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