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2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26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26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力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輝煌 相對人即債務人原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柒萬柒仟陸佰肆拾柒點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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