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4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6499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務人 鍾梅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零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陸萬參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