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宥綺 即 林怡璇 代理人 劉德弘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玉樹 相對人即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又豪
謝凱鈞 吳玉英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美樺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另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及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09年12月16日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而債務人於111年2月8日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11年2月16日以函請全體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本件僅有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惟人數並未過半,且不同意債權人之債權僅佔總債權額為21.74%,亦未達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更生方案、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另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陳報狀中並請求於債務人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加以限制乙節,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謀求其經濟生活之重生,認債權人所請核有理由。
三、據上,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如附件二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