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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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3號原告 鄭碧霞 被告 明志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簡字第19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周紹武
法官劉怡孜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