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14號聲請人 林勇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准許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
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7日屆滿,迄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呂欣蓉┌───────────────────────────────────────┐│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00九0─ND─0000000─0│1│1000│├─┼──────────┼─────────────────┼───┼────┤│2│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00九0─ND─0000000─二│1│1000│├─┼──────────┼─────────────────┼───┼────┤│3│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00九0─NX─0000000─0│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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