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煙毒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當日在彰化縣○○鄉○○村○○路尿液經送檢驗後有毒品陽性反應,有彰化縣衛生局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且有被告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可考,被告所辯顯不足採信,其二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款中華民國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